2017年吉林省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開招聘公告【招20人】
為滿足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用人需要,根據中共長春市委辦公廳、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春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辦法>的通知》(長辦發〔2015〕9號)以及國家、省有關規定,經中心黨組研究決定,現將中心公開招聘單位聘用人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計劃
本次招聘崗位為中心分理處窗口崗位,計劃招聘工作人員20名。具體招聘崗位及資格條件詳見《2017年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開招聘單位聘用人員崗位及資格條件一覽表》。
二、報名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3.遵守紀律,品行端正。
4.具備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5.年齡一般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1年7月12日至1999年7月12日期間出生)。
(二)崗位條件
1、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應往屆畢業生并取得相應學位。
2、應聘人員需本人現戶籍或原籍所在地為招聘崗位所在地行政區域內人員。
3、具體招聘崗位及資格條件,詳見《2017年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開招聘單位聘用人員崗位及資格條件一覽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人員;
3.在公務員考錄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被考試組織部門認定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人員;
4.全日制在讀的非2017年畢業生(2018年1月1日后取得畢業證、學位證的考生不視為2017年畢業生。同時,全日制在讀的非2017年畢業生不得用已取得的學歷、學位報考);
5.“三支一扶”、“大學生村官”等基層服務項目人員及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招聘等未達到現工作地、單位或崗位要求最低服務年限的人員;
6.現役軍人;
7.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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