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湖北咸寧市咸安區衛生計生事業單位招聘公告【108人】
根據國務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湖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鄂人[2003]16號)規定,結合我區醫療衛生計生事業發展需要和2016年度衛生計生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崗位空缺情況,決定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現公告如下:
一、報考條件
(一)應聘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享有公民政治權利;
2、具有良好的品行,愿意履行醫療衛生計生工作人員義務,遵守衛生計生事業單位工作紀律;
3、具有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并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身體條件,身體健康,五官端正,肢體功能正常,符合錄用人員體檢條件,并能適應崗位要求。
4、報考護理崗位人員年齡25周歲以下,;報考其他崗位的人員年齡30周歲以下;報考臨床醫療(臨床醫生)崗位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的人員年齡40周歲以下;報考臨床醫療(臨床醫生)崗位具有中級職稱或報考鄉鎮衛生院臨床醫療(臨床醫生)崗位具有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年齡35周歲以下。
5、崗位要求的其他條件(見《2016年咸安區衛生計生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崗位一覽表》)。
涉及時間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6年6月30日。
(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或學籍的,曾被機關事業單位除名(辭退)或自動離職等處理的;
3、受黨紀、政紀處分尚未解除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5、咸安區衛生計生系統在編正式職工;
6、因違法違紀正被調查處理的;
7、近三年內被區衛計系統招錄而放棄聘用資格的;
8、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9、其他不符合報考資格條件的。
二、招聘崗位
本次招聘崗位108個,具體崗位及條件見附件1《2016年咸安區衛生計生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崗位一覽表》
三、招聘程序
(一)報名方式及相關要求
1、報名時間: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2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2、報名地點:咸安區公務員局人事考試培訓中心(咸安區長安大道68號,區公務員局一樓)。
3、報名方式:現場報名。
報名咨詢電話:0715-8322025
4、報名要求:
(1)應聘人員應填寫《咸安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報名登記表》(附件2),提供本人近期同版正面小2寸免冠彩色照片3張;每位應聘者限報一個崗位,要求填寫準確,字跡工整。
(2)應聘人員報名時須由本人攜帶以下證件:本人有效身份證、畢業證(第一學歷及第二學歷,第二學歷需提供學歷認證材料)、學位證、職稱證、執業資格證的原件、復印件;學信網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查詢結果打印件;屬2016年應屆畢業生的應聘人員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學生證、或經蓋章的《畢業生就業推薦表》、學位證原件及復印件;參加2015年度全國執業醫師、執業護士和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持有效證明,可報名。
(3)“三支一扶”等“四項目”人員應提供負責該項目的主管部門審核確認蓋章的證明材料和相關考核材料。報名時沒有提供所需材料的視為放棄加分。
(4)所設崗位數與各崗位報名人數不足1?3比例的,按比例減少或取消該崗位計劃數,減少或取消的崗位數經區公務員局和衛計局研究,可在報名結束后一天內進行崗位調劑。由區公務員局或區衛計局通知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調整報考崗位或退還報名費。
5、資格審查:由區公務員局和區衛計局及用人單位根據招聘崗位的資格條件,對報考人員提供的有關證件、材料進行審查。報名時應聘者提供的各種證件必須真實完整。資格審查工作將貫穿公開招聘的全過程,如發現弄虛作假者,將隨時取消考試及聘用資格。2016年應屆畢業生在擬聘用人員公示前須提供畢業證書及相關專業的學位證書,不能提供的取消其聘用資格。
6、繳費。按規定繳納報名考試費每科50元,進入面試的考生另交納50元面試費。
準考證領取地點:咸安區長安大道68號,區公務員局人事考試培訓中心。
領取時間:2016年4月28日。
(責任編輯:李明)
- 2025天津市津南區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公費師范畢業生擬聘人員公示
- 2025吉林白城市洮南市面向下半年應征入伍高校畢業生招聘聘用人員名單公告
- 2025湖南張家界市永定區事業單位人才引進面試公告
- 2025廣西欽州市靈山縣事業單位聘用164名同志通知
- 2025貴州安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參加 “第十三屆貴州人才博覽會”考察合格及擬聘用人員名單公示
- 2025福建漳州市龍文區事業單位聘用通知
- 2025貴州遵義市湄潭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選崗結果公示
- 2025山東威海市榮成市事業單位招聘帶編入伍高校畢業生(下半年)考試總成績公示
- 2025廣西河池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殘疾人聯合會招聘就業見習人員1人公告
- 2025廣東省事業單位集中招聘高校畢業生廣州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監測與研究中心擬聘用人員公示(第二批)